范畴论
可表函子
可表函子是暗地里不过是“从(或到)某固定对象的映射”的函子。在任一局部小范畴 C 中,每个对象 A 决定一个函子 Hom(A, -),它把对象 X 送到态射 A -> X 之集。函子 F : C -> Set 称为可表的,若它自然同构于这样一个函子——若存在一个对象 A(表示对象),完全地把 F 编码为“从 A 映出”这一操作。
确切地说,协变函子 F : C -> Set 可表,若存在对象 A 与自然同构 Hom(A, -) ≅ F。由米田引理,这样的表示本质唯一:A 在同构意义下被确定,且该同构对应于 F(A) 中一个杰出的泛元素。反变函子 C -> Set 可表,若它对某个 A 同构于 Hom(-, A)。代数与几何中许多“模”或“解”函子,正是借要求其可表来定义的。
可表性是泛性质的范畴论面孔。说一个构造是表示对象,等于说它满足一条泛性质,反之亦然。例如把环 R 送到其单位群之集的函子,由环 Z[x, y]/(xy − 1) 所表示;多项式环 Z[x] 表示交换环上的底层集合函子。一旦认出一个函子可表,便立即得到一个泛对象。
在交换环上,遗忘函子 R ↦ (R 的底层集合) 由 Z[x] 表示:环同态 Z[x] -> R 等同于 R 中一个元素的选取(x 的像),故 Hom(Z[x], R) ≅ R,且对 R 自然。
Z[x] 表示交换环上的底层集合函子。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