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结构与竞争

垄断(monopoly)

/ muh-NOP-uh-lee /

垄断,是只有唯一一个卖家、又没有相近替代品的市场——城里独此一家。你想要这东西,就只能向它买,否则就没有。最经典的画面,是沙漠村庄里唯一的那口井,或是穿越山口的唯一一条铁路:你无处可去,于是定价的是卖家,而不是市场。这个词源自希腊语 monos(唯一)和 polein(卖)。

因为没有对手,垄断者是价格制定者而非价格接受者:它独自一家面对整条向下倾斜的市场需求曲线。仅这一点就改变了一切。要想多卖,它就必须降价——而且不只是降下一单位的价,是降所有单位的价——所以它的动机是压住产量、把价格维持在高位,挑选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那个产量。结果便是教科书里的垄断局面:价格比竞争市场更高,数量比竞争市场更少,这个落差变成了厂商的额外利润,也变成了社会损失掉的价值。垄断能存活,前提是有什么东西把竞争者挡在外头——专利、对关键资源的掌控、巨额的前期投入,或是法律——这正是为什么进入壁垒才是垄断真正的核心。

实际上,纯粹的垄断比新闻标题里显得稀少得多;我们通常面对的,是尚未到「唯一卖家」地步、却已相当强的市场势力。诚实的分寸很重要。垄断并不自动等于邪恶:专利带来的垄断,是为资助新药发明而刻意设下的奖赏;而自然垄断(一张供水管网)可能比重复铺设管道更便宜。真正令人忧虑的,是对这个地位的滥用——宰客、怠慢品质,或扼杀尚未成形的对手——而这恰恰是竞争法存在要去管束的事。

几十年间,戴比尔斯公司掌控着全球大部分钻石原石的供应,靠囤住石头来维持高价——这种近乎垄断的地位,再加上「钻石恒久远」的口号,还把全世界教成了想要那只有它能卖的东西。

垄断者的杠杆是限制供给——稀缺,有时还是人为制造的稀缺,正是把价格撑起来的东西。

在大多数地方,拥有垄断地位是合法的;滥用它才不合法。反垄断法通常针对的是具体的有害行为(哄抬价格、掠夺性定价、封堵对手),而非「块头大」或「独此一家」这件事本身。

又称
pure monopolysingle seller垄断壟斷独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