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竞争政策(antitrust and competition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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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或竞争)政策,是一整套试图让市场保持竞争、阻止厂商以损害公众为代价滥用市场势力的法律与政府机构。如果说竞争是那股让价格公道、品质优良的力量,那么反垄断就是那个不让比赛被做局的裁判。「antitrust」这个古怪的词,来自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一种叫「托拉斯」(trust)的庞大联合体(在石油、钢铁、铁路里)吞下了整个整个的行业;为拆散它们而写下的那些法律,给这一领域起了名字。
竞争主管部门通常管束三类行为。其一,对手之间的反竞争协议——首当其冲的是卡特尔与价格操纵,乃头等大罪,即竞争者秘密串通去抬价或瓜分市场。其二,对支配地位的滥用——一家握有强大市场势力的厂商,用它去碾压对手或盘剥顾客,手段包括掠夺性定价(亏本贱卖以拖垮对手,再回头涨价)、把新来者挡在门外的独家交易,或把产品捆绑在一起搭售。其三,并购审查——在大型收购发生之前加以审视,去拦下那些会因除掉一个有力对手、而把过多权力交给一家厂商的交易。关键在于,针对的是有害的行为与有害的结构,而非块头或成功本身:在大多数现代法律里,做巨头、乃至做垄断者都是合法的,滥用那个地位才不合法。
反垄断,是市场结构那套抽象理论与真实法庭、真实政治相遇的地方,也是一片货真价实、争议不断的疆土。经济学家与法律人为目标激烈争辩——政策应当首要保护消费者(更低的价格),还是也要守护小竞争者、劳动者、创新,以及经济权力的分散?他们为证据争辩——一个低价何时是健康的竞争、何时又是掠夺性的侵略?而数字时代把一切重新翻了出来:寥寥几家平台巨头,就「免费」服务、数据与网络效应,提出了一连串棘手的新问题,旧有那套以价格为中心的检验难以招架。反垄断与其说是一本已成定论的规则手册,不如说是一场仍在进行、利害攸关的争论——争的是:一个社会究竟该容忍多少市场势力。
1911年,美国动用反垄断法,把掌控了全国大部分炼油的标准石油公司拆成了34家独立公司;一个多世纪之后,监管者又在争论:今天那些占据支配地位的科技平台,是否也该接受同样的审视。
反垄断管的是行为与并购,而非「大」本身——法律针对的是对权力的滥用,而非对权力的拥有。
反垄断到底为何而设,是真有争议的:一些经济学家想让它狭义地聚焦于消费者价格,另一些则想让它更广地保护竞争、劳动者,以及分散的经济权力。数字经济重新点燃了这场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