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理學、不良反應與交互作用

致癌物

致癌物是指任何能夠引起癌症的因子——一種物質、輻射或生物,它把正常細胞推上失控增殖的道路。與急性中毒不同,它的損害通常緩慢而無聲,有時要在暴露後數年乃至數十年才浮現。

致癌物大致以兩種方式起作用。基因毒性致癌物直接損傷DNA或與之反應,產生可開啟促生長基因或使抑癌基因失效的突變;其中許多須經身體自身的代謝活化為活性代謝物。非基因毒性致癌物不直接使DNA突變,而是透過其他途徑促癌——慢性刺激與細胞增殖、激素刺激或免疫抑制。

癌症的發生是一個多步驟過程,經典地描述為啟動(首個突變)、促進(已改變細胞的擴增)與進展。由於通常需要在漫長的潛伏期內經歷多次「打擊」,致癌性很難在單個人身上證實,而是要從動物實驗、流行病學和機制數據中推斷;國際癌症研究機構等機構會為這些證據的強度分級。

在藥理學中有一個令人不安的悖論:一些最有用的藥物本身就具致癌性。透過損傷DNA來治癒某種癌症的烷化類化療藥,多年後可能引起繼發性白血病;長期免疫抑制也會升高患癌風險。在這裡,致癌風險之所以被明知而接受,是因為眼前的獲益遠為更大。

致癌物、致突變物與致畸物有所重疊,但並不相同:致突變物損傷DNA,致畸物傷害發育中的胎兒,致癌物則引起癌症。許多基因毒性致癌物同時也是致突變物,這正是用致突變試驗來篩查患癌風險的原因。

又稱
cancer-causing agent致癌剂致癌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