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與競爭政策(antitrust and competition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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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或競爭)政策,是一整套試圖讓市場保持競爭、阻止廠商以損害公眾為代價濫用市場勢力的法律與政府機構。如果說競爭是那股讓價格公道、品質優良的力量,那麼反壟斷就是那個不讓比賽被做局的裁判。「antitrust」這個古怪的詞,來自19世紀末的美國:當時一種叫「托拉斯」(trust)的龐大聯合體(在石油、鋼鐵、鐵路裡)吞下了整個整個的行業;為拆散它們而寫下的那些法律,給這一領域起了名字。
競爭主管部門通常管束三類行為。其一,對手之間的反競爭協議——首當其衝的是卡特爾與價格操縱,乃頭等大罪,即競爭者秘密串通去抬價或瓜分市場。其二,對支配地位的濫用——一家握有強大市場勢力的廠商,用它去碾壓對手或盤剝顧客,手段包括掠奪性定價(虧本賤賣以拖垮對手,再回頭漲價)、把新來者擋在門外的獨家交易,或把產品捆綁在一起搭售。其三,併購審查——在大型收購發生之前加以審視,去攔下那些會因除掉一個有力對手、而把過多權力交給一家廠商的交易。關鍵在於,針對的是有害的行為與有害的結構,而非塊頭或成功本身:在大多數現代法律裡,做巨頭、乃至做壟斷者都是合法的,濫用那個地位才不合法。
反壟斷,是市場結構那套抽象理論與真實法庭、真實政治相遇的地方,也是一片貨真價實、爭議不斷的疆土。經濟學家與法律人為目標激烈爭辯——政策應當首要保護消費者(更低的價格),還是也要守護小競爭者、勞動者、創新,以及經濟權力的分散?他們為證據爭辯——一個低價何時是健康的競爭、何時又是掠奪性的侵略?而數字時代把一切重新翻了出來:寥寥幾家平台巨頭,就「免費」服務、數據與網絡效應,提出了一連串棘手的新問題,舊有那套以價格為中心的檢驗難以招架。反壟斷與其說是一本已成定論的規則手冊,不如說是一場仍在進行、利害攸關的爭論——爭的是:一個社會究竟該容忍多少市場勢力。
1911年,美國動用反壟斷法,把掌控了全國大部分煉油的標準石油公司拆成了34家獨立公司;一個多世紀之後,監管者又在爭論:今天那些佔據支配地位的科技平台,是否也該接受同樣的審視。
反壟斷管的是行為與併購,而非「大」本身——法律針對的是對權力的濫用,而非對權力的擁有。
反壟斷到底為何而設,是真有爭議的:一些經濟學家想讓它狹義地聚焦於消費者價格,另一些則想讓它更廣地保護競爭、勞動者,以及分散的經濟權力。數字經濟重新點燃了這場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