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与风险转移

分出人与再保险人

当保险公司决定不愿独自承担某项风险的全部时,就有两个角色登场,很像一个承包商接下大工程后,再雇一个分包商去做其中一部分。最初卖出保单、现在把部分风险传出去的保险公司,叫分出人。同意接下这传出来的份额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投保人通常根本不知道再保险人的存在——他们始终只和当初购买的那家公司打交道。

准确地说,分出人(也称分保公司、原保险人或直接保险人)是“分出”——即让出——自己一部分风险的一方,并为此支付再保险保费。再保险人(接受公司)则是“接受”那部分风险、并承诺按约定份额向分出人偿付赔款的一方。关键的法律要点是:这是仅在两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分出人对其投保人仍负全部且唯一的责任:若有赔款应付,分出人必须先足额赔付客户,然后再单独向再保险人收回其应承担的份额。客户对再保险人没有直接的索赔权。

这种分离在实务中极其重要。由于即便再保险人不付款,分出人对投保人的责任仍在,再保险人的财务实力就成了分出人自己的一项风险——称为交易对手风险或信用风险。一家把业务分给资质不稳再保险人的分出方,不过是把保险风险换成了再保险人在最糟时刻破产的风险,而那一刻往往恰是一场巨灾同时触发大量摊回之时。因此精算师不仅关心分出多少,还关心分给谁;大型再保险方案会分散到许多评级很高的再保险人,使任何单一一家的违约都不至于伤害过大。

某户人家的屋顶被毁,分出人向这家人足额赔付 8 万元,丝毫不涉及再保险。幕后,分出人的合约约定再保险人承担 60%,于是分出人随后向再保险人收取 4.8 万元。若再保险人无力支付,这家人毫不受影响——但分出人就缺了 4.8 万元。

合同是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投保人始终只与分出人打交道。

分出风险并不等于把对客户的责任也分出去。无论再保险人是否摊回,分出人都必须足额赔付投保人——再保险人违约是分出人的麻烦,而非客户的。

又称
ceding companyprimary insurerdirect insurerassuming company分保公司接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