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稅與增值稅
/ VAT spelled out or said as 'vat'; GST = gee-ess-tee /
看一張超市小票,你常會在靠近底部的地方看到一行,給總額加上百分之幾。那一行就是消費稅——對花費而非賺取徵收的稅。最常見的兩種形式是銷售稅(在美國很常見)和增值稅(VAT,通行於歐洲及世界大部分地區),在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地則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ST)。
銷售稅只徵一次,就在賣給消費者的最終環節:商店在收銀台加上比如 8%,向你收取,再轉交給政府。企業是代收者,而非負擔者。增值稅通過不同的路徑抵達同一終點:它在生產和分銷的每一個環節徵收,但鏈條上每家企業只就它增加的價值繳稅——做法是對其銷售收取增值稅,再減去它在採購時已付的增值稅,然後把差額交給政府。如果一家製造商以 100 加 10 增值稅買入材料、以 200 加 20 增值稅賣出產品,它上繳 20 減 10 = 10。最終負擔仍落在終端消費者身上,但稅是沿途分段收取的。
對會計而言,關鍵一點是:這些稅既不是賣家的費用,也不是賣家的收入——它們是企業代政府收取、並要向上轉交的錢。所收取的銷售稅或增值稅在上繳之前,作為一項流動負債(應付款)掛著;而採購時已付的增值稅往往可以抵扣,記作一項應收款。把這件事搞錯是小企業的經典錯誤:把代收的稅當成自己的收入,會讓帳目看起來比實際健康,等到稅款到期時卻湊不出錢。
在增值稅制下,一家製造商以 100 加 10 增值稅買入材料、以 200 加 20 增值稅賣出貨物。它收取了 20、支付了 10,向政府上繳 20 減 10 = 10——只就它增加的那 100 的價值繳稅。
增值稅是分階段收取的,但和銷售稅一樣,最終落在終端消費者身上。
企業代收的銷售稅和增值稅不是它的收入——而是欠政府的一項負債。把它們記作收入會高估銷售額,並使企業在稅款到期時無力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