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研發、監管與管線

監管批准

一家公司不能僅憑自己認定藥物好就開始銷售。必須先由政府機構權衡證據並給予許可。監管批准就是這種授權:由諸如美國FDA或歐洲EMA這樣的機構作出的正式決定,認定一種藥物在某個明確用途下的獲益大於風險,從而允許它向患者上市。

批准是在提交一份全面檔案之後作出的——即新藥上市申請或上市許可申請——它匯集了所有證據:化學與製造管制、臨床前藥效學與毒理學,尤其是關鍵性臨床試驗的結果。審評人員有時還會聽取獨立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仔細審查數據是否真正支持所聲稱的療效,並刻畫其安全性概況。他們還會批准精確的說明書:藥物可以在哪種具體疾病、哪類患者人群、什麼劑量和哪些警告之下銷售。

重要的是要理解批准是什麼、不是什麼。它准許藥物針對獲批適應症上市;它不是安全性的保證,也不等同於專利——專利是一項獨立的法律權利。批准也並非永久或無條件的——它可以附帶上市後研究的要求,可以基於較小的數據集有條件地授予,並且如果後續證據改變了獲益與風險的天平,它還可以被撤銷。

又稱
marketing authorization上市许可上市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