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率釐定與定價
費率充足、公平且不存在不公平歧視
世界上幾乎每一部保險費率法都可歸結為一句話:費率必須不充足、不過高、且不存在不公平歧視。這三個詞是每一種定價技術最終都要滿足的法律標桿。它們聽起來簡單,卻彼此拉扯,而權衡它們正是定價精算師實際工作的很大一部分。
充足意味著價格隨時間收取得足夠,能賠付索賠與費用並賺取公平回報——太低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受威脅、最終可能無法賠付。不過高意味著價格相對於風險並非不合理地高,常被解讀為「不產生不合理利潤」——這保護消費者。不存在不公平歧視是最微妙的一條:它並不意味著每位客戶付一樣多。它意味著客戶之間的價格差異必須由預期成本或風險上真實、可衡量的差異來證成。向高風險司機多收是公平的區別對待(它反映真實成本);基於種族、或基於一個僅僅是受保護特徵替代的因子多收,則是不公平歧視,是被禁止的。
這些標準正是定價從來不是純數學練習的原因。精算師可以算出一個完全準確、基於成本的相對系數,卻仍被禁止使用它,因為社會已判定其背後的變量不公平。這種張力是真實的:一個費率可以同時在精算上充足、卻在法律上被質疑為歧視,而近來關於信用評分、性別和算法定價的爭論都屬於這裡。成熟的看法是:基於成本並不自動等於公平——公平是疊加在精算判斷之上的一種社會與法律判斷。
因年輕高風險司機的預期損失確實高1.8倍而向其收取基準的1.8倍,是公平的(基於成本的)區別對待。基於種族——或基於一個主要因為替代種族而被選取的郵政編碼——多收,則是不公平歧視,被禁止。
公平的區別對待反映真實成本差異;不公平歧視則不然。
「不存在不公平歧視」不等於人人付一樣——它意味著價格差異必須反映真實成本或風險。而基於成本並不自動公平:一個變量可能有預測力卻在社會或法律上被禁止。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