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監管與職業操守

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與示範法

/ NAIC ('N-A-I-C') /

在美國,保險並非由單一的全國機構監管,而是由全部五十個州各自監管,每個州都有自己的保險部門。若放任不管,可能產生五十套相互衝突的規則手冊——對任何跨州經營的保險公司都是噩夢。NAIC(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正是各州為使其規則大致協調一致而創立的協調機構,其主要工具就是「示範法」。

NAIC 是各州(外加屬地)保險首席監管者自願組成的協會。它本身無權立法;相反,它起草示範法、示範條例和示範規章——就準備金標準、風險資本、精算意見和消費者保護等主題精心撰寫的範本法規。隨後由各州立法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採納某個範本,往往會作本地化調整。NAIC 還運營共享的基礎設施:它收集標準化的年度報表申報,運作財務數據庫,按統一償付能力標準對州監管部門進行認證,並制定《法定會計原則》。因此,儘管監管在形式上仍以州為基礎,示範法機制使其遠比五十個各自為政的系統更為統一。

它對精算師為何重要:精算師監管世界中的一大片——如壽險準備金的估值手冊(VM-20)、風險資本公式,以及對精算意見書的要求——都先以 NAIC 範本的形式出現,再成為有約束力的州法。一個常見誤解是 NAIC 是擁有執法權的聯邦監管者;它不是。它施加影響、加以協調,但發牌、檢查和懲戒保險公司的法律權力,歸於每一個具體的州。

NAIC 制定了一部風險資本示範法。甲州幾乎逐字採納;乙州採納時改動了其中一個係數。在兩州都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滿足兩個版本——但因為它們共享 NAIC 範本,兩者幾乎相同,而非全然不同。

示範法使五十個州的系統在沒有單一聯邦監管者的情況下趨於一致。

NAIC 是協調性協會,而非聯邦監管者——它無直接發牌或懲戒之權;法律權力歸於採納其範本的各個州。

又稱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model lawmodel actmodel regulation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示范法示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