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基礎資本(R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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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想一位安全檢查員,他拒絕用同一條規則評判兩輛卡車。運羽毛的廂式貨車和運燃料的油罐車,不該要求一樣的剎車——更危險的貨物要求更強的防護。風險基礎資本把同樣的公平施於保險公司:它不是向所有人索要一筆固定的備用資金,而是要求每家公司持有的金額隨其具體資產與義務的風險高低而上下浮動。資產負債表越大或越危險,就必須持有越大的緩衝。
風險基礎資本是美國各州監管者所用、由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設計的、由公式驅動的最低資本制度。其做法逐一走過公司所承擔的每一種風險——對壽險公司而言,是資產違約風險、保險/死亡風險、利率風險、經營風險——透過把暴露乘以規定的因子,給每一種風險分配一個費用,再用一個給予分散化部分抵免的「協方差」平方根公式把各費用合併(因此各費用並非簡單相加)。其產出是授權控制水平的風險基礎資本。監管者隨後把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此數字作比、得出一個比率;比率越高,公司越寬裕地超出其以風險為基礎的要求,而跌穿分層門檻會觸發逐級升級的監管干預,直至接管公司。
風險基礎資本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讓監管者能在保險公司倒閉之前、而非之後採取行動的實用絆線。它是償付能力 II 的償付能力資本要求、以及經濟資本的近親,但在精神上有一個關鍵差別:風險基礎資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由監管者校準的標準化因子公式,看重可比性與簡單性,而經濟資本反映的是企業自己的模型。誠實的局限恰恰就在這種標準化——基於因子的費用可能漏掉一家公司特有的集中度或不尋常的產品,因此通過風險基礎資本測試是一個底線,而非一張乾淨的健康證明。
某壽險公司持有一批低評級債券並銷售定期壽險。風險基礎資本給這些風險債券分配的資產違約費用,高於它對政府債券的分配,再加上一筆死亡風險費用。這些費用(帶分散化抵免)合併為所需的風險基礎資本;若公司的資本是該數字的三倍,則其風險基礎資本比率為 300%。
越危險的資產負債表招來越大的費用;比率就是預警儀表。
風險基礎資本是標準化的因子公式,因此健康的比率仍可能掩蓋因子從未設計去捕捉的集中度或產品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