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與風險轉移

分出人與再保險人

當保險公司決定不願獨自承擔某項風險的全部時,就有兩個角色登場,很像一個承包商接下大工程後,再僱一個分包商去做其中一部分。最初賣出保單、現在把部分風險傳出去的保險公司,叫分出人。同意接下這傳出來的份額的公司,叫再保險人。投保人通常根本不知道再保險人的存在——他們始終只和當初購買的那家公司打交道。

準確地說,分出人(也稱分保公司、原保險人或直接保險人)是「分出」——即讓出——自己一部分風險的一方,並為此支付再保險保費。再保險人(接受公司)則是「接受」那部分風險、並承諾按約定份額向分出人償付賠款的一方。關鍵的法律要點是:這是僅在兩家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分出人對其投保人仍負全部且唯一的責任:若有賠款應付,分出人必須先足額賠付客戶,然後再單獨向再保險人收回其應承擔的份額。客戶對再保險人沒有直接的索賠權。

這種分離在實務中極其重要。由於即便再保險人不付款,分出人對投保人的責任仍在,再保險人的財務實力就成了分出人自己的一項風險——稱為交易對手風險或信用風險。一家把業務分給資質不穩再保險人的分出方,不過是把保險風險換成了再保險人在最糟時刻破產的風險,而那一刻往往恰是一場巨災同時觸發大量攤回之時。因此精算師不僅關心分出多少,還關心分給誰;大型再保險方案會分散到許多評級很高的再保險人,使任何單一一家的違約都不至於傷害過大。

某戶人家的屋頂被毀,分出人向這家人足額賠付 8 萬元,絲毫不涉及再保險。幕後,分出人的合約約定再保險人承擔 60%,於是分出人隨後向再保險人收取 4.8 萬元。若再保險人無力支付,這家人毫不受影響——但分出人就缺了 4.8 萬元。

合同是保險人對保險人的;投保人始終只與分出人打交道。

分出風險並不等於把對客戶的責任也分出去。無論再保險人是否攤回,分出人都必須足額賠付投保人——再保險人違約是分出人的麻煩,而非客戶的。

又稱
ceding companyprimary insurerdirect insurerassuming company分保公司接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