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治
法治是一个朴素却激进的理念: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总统不行,警察不行,城里最有钱的人也不行。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每一个人,它们事先公开,而且每一次都以同样的方式执行。想象一位裁判,无论哪支球队领先,都照着规则手册吹罚犯规,哪怕球队老板在场边大喊大叫。
这为什么如此重要?因为另一种选择就是凭一时兴起来统治——某个有权势的人可以仅凭高兴,就把你关起来、夺走你的房子,或者撕毁一个承诺。当法律同样约束统治者时,普通人才能规划自己的生活、签订合同、自由表达,相信规则不会一夜之间变样来碾压他们。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法治不过就是订立大量法律,或者服从当权者。其实恰恰相反——一个颁布残酷法律却把自己排除在外的独裁者,正是法治的反面。真正关键的是:法律是公开的,被平等适用,并且高于那些手握权力的人——包括立法者本身。
当一位在任国家元首像任何普通公民一样被传唤出庭——并且真的出庭时——法治就在起作用。
这一说法由英国法学家戴雪(A. V. Dicey)于1885年加以推广,但其理念十分古老——亚里士多德就主张,由法律来统治胜过由任何一个公民来统治。它常与「以法而治」(rule by law)相对照,后者把法律仅仅当作权势者用来管束他人的工具。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