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人权

人权是属于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与保护——只因为你是人,就拥有它们。它不是好行为换来的奖赏,不需要去挣,也不是只发给「对的国家」的公民。你一出生就拥有它们,就像新生儿一落地就已经有一个名字在等着他。不受酷刑、不被奴役、能说出自己的想法、在法律面前被平等对待——这些都住在「人权」这同一个屋檐下。

核心思想是:有些诉求太过根本,不能任凭一位君王的心情或一个政府的方便来决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之后,世界试着把这件事白纸黑字写下来: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一份简短而有力的清单,开篇就坚定地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它是后来一切相关文件都要回头指向的里程碑式声明。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以为权利是政府赐予的礼物——既然是赐的,政府便可以随时收回。可整件事的逻辑恰恰相反:人权被认为是本就存在的,无论是否有哪条法律承认它;一个侵犯人权的国家,是在亏欠一项义务,而不是在行使一种选择。政府并不创造这些权利;它至多是承诺去守护那本就在那里的东西。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一条。

「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一语贯穿18世纪的多场革命,而现代意义上的「人权」(human rights)则是在1945年之后才确立其分量。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委员会由埃莉诺·罗斯福主持;宣言本身并非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却成了日后多份具约束力公约的种子,也是全世界被翻译成最多语言的文件。

又称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rights of man世界人权宣言基本人权世界人權宣言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