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 HAY-bee-us KOR-pus /

人身保护令是你向法官提出一个直截了当问题的权利:「你凭什么把我关着?」如果警察或国家把某人关押起来,这道令状就是那根绳索,能把案子拖到阳光下,逼法庭要一个理由。想象一位朋友消失在牢房里;有了人身保护令,法官可以命令看守把这个人实实在在地带到法庭,并为这次关押说明缘由——否则就得放人。

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把「关人」从权势者想做就做的事,变成必须解释的事。政府仍然可以逮捕你,但是——除非在叛乱或入侵这类罕见而公开宣布的紧急状态下,这道令状本身可以被中止——它无法让你在没有指控、没有听证、没有答复的情况下无限期地凭空消失。人必须被带出来;理由必须被摆出来。几个世纪以来,正是这一项要求,成了约束暴政最有力的刹车之一。

一个常见的误解:人身保护令并不判定你是否有罪,它也不是审判。它只检验你的关押从一开始是否合法。你可能被带到法庭,国家拿出了正当的依据,然后你又被送回牢房——它的意义从来不是自由本身,而是为「锁上那道门」这件事追究责任。

一名被关押数月却未受指控的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官命令监狱把他带到法庭,并证明这次关押合法。

这个名字是拉丁文,意为「你应将身体交出」——源自古代令状的开头几个字,命令看守把囚犯本人带到庭上。它扎根于英国法,并因 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而著称、得到强化,故有时被称为自由的「大令状」。

又称
the Great Writwrit of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状提审令人身保護令狀大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