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与应收账款
实现原则(realization principle)
想象一片苹果园。春天树木开花,夏天苹果长大,到了秋天你才采摘并卖出。如果仅仅因为花开得喜人,就在春天数起钞票,那只是一厢情愿。实现原则就是会计版的“等到苹果真正被摘下并卖出”:在销售实质上完成、且收款相当确定之前,不要宣称利润。
更确切地说,实现原则指出:收入要在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确认——既已赚得(公司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它所承诺的事),又已实现或可实现(公司已收到现金,或收到一项对现金的索取权,比如一笔合理可收回的应收账款)。两个条件都重要。一份签了字却什么都没交付的订单,不算已实现;把产品交给了一个显然永远付不出钱的客户,是交付了却不可实现。只有当你既做完了工作、又握有对付款的稳固索取权时,才入账收入。例如,把货物赊销给一个信用良好的客户,即便还没有现金易手,也算已实现。
这条原则是当今详尽的五步模型在概念上的祖先,处于权责发生制的核心。它也解释了为什么资产市值的单纯上涨——比如你持有的土地涨价——通常不被记为收入:这份收益还没有通过一笔交易而实现。一个常见的混淆,是把签下一份合同、或把账面上的增值,当成已经赚到的收入;实现原则刻意守住这条线,直到一笔真实、可收回的交换真正发生。
一位顾问完成了一个项目,赊账向客户开出 5,000 的账单。即便现金还没到,这笔收入也已实现——工作已经完成,且存在一项合理可收回的索取权——所以现在就把 5,000 记为收入,并对应记一笔应收账款。
已赚得加上可收回,等于已实现——入账收入并不要求现金已经到手。
你仍持有的资产市值上涨,通常不算已实现的收入;没有真正的交易,这份收益在传统会计下就一直不入账。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