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判例(prece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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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过去一桩案件的判决,用来指引日后类似案件该如何裁断。可以把它想成田野里被踩出来的一条小路:头几个人走过之后,后来的人多半会顺着同一条线走——再过不久,偏离它反倒会显得别扭,甚至不公平。当法官遇到一桩看起来与已了结的案子相似的纠纷,他理应沿用先前的裁决,而不是从头另起炉灶。
法律人把这条原则叫作 stare decisis——拉丁文,意思是「遵循既决之事」。它最大的好处是可预测性:因为相似的案件得到相似的对待,一个人在踏进法庭之前,大致就能知道自己处于什么位置;遇到同样问题的两个人,也会得到同样的答案。法律因此成了可以依靠的东西,而不是每次都要重新抛一次硬币。
但判例并不是一只牢笼。当世道变了,或旧判决本就有错,上级法院可以推翻先前的裁决;法官也可以「区分」一桩案件——指出其事实与旧案差别够大,旧规则不该适用。所以判例与其说是一条锁链,不如说是一只稳住法律的手:它让法律保持稳定,却不会把它永远冻结。
如果最高法院曾裁定,嫌疑人保持沉默、拒绝开口这一点不得被用来对其不利,那么下级法院在之后的案件中都必须沿用同一规则——那条裁决就是判例。
「precedent」源自拉丁文 praecedere,意为「走在前面」。这套原则是英美等普通法体系(英格兰、美国及其衍生地区)的脊梁;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倚重成文法典,过去的判决虽有分量,却很少能直接拘束法官。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