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不是来自一部成文法典,而是几百年来法官在一桩桩真实案件中所作判决的累积。当法院裁决一起纠纷,它的说理便成了一种路标——一个先例——日后遇到相似的事实时,后来的法院应当遵循。于是法律像林中小径一样生长:每个走过的人,都让这条路对下一个人更清晰一些。
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让法律能从经验中学习,并延伸去覆盖立法者从未设想过的情形。如果邻居的无人机老是悬在你家花园上空,也许没有哪条成文法专门写到“无人机”——但法官可以回溯关于侵入与妨害的旧判例,把其中的道理用到这件新玩意儿上。“相似的案件应当相似对待”这条原则,让普通人多少能预料法院会怎样对待自己。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以为普通法就是“不成文的法律”或单纯的习惯。它其实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写在法院公开的判决意见里——而且法官受其约束。它只是栖身于一个个案件判决之中,而非一本整齐的法典;它也与议会通过的成文法并行,而成文法随时可以推翻它。
这套体系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的几个世纪里于英格兰逐渐成形,尤其是在12世纪后期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之下:巡回各地的王室法官——所谓的巡回法官——开始打造出一套通行于整个王国、“共通”的法律。后来它随大英帝国传播,如今成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根基,也深深塑造了印度等国那套以成文法典为主的体系。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