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大陆法系(civil law)
大陆法系是一个国家运行司法的一种方式,它把信任交给了「成文的法典」。整套法律被汇编成一部部庞大而有条理的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力求事先把规则写清楚,于是法官大多是翻开法典、把条文套用到眼前的案件上。可以想象一本菜谱:大厨早已把每一道菜都写了下来,厨房里的人照着菜谱做,而不是每顿饭都从头自创。
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决定了真正「立法」的是谁。在大陆法系国家,议会里的立法者才是写菜谱的大厨,法官则是照着做的厨师。法律应当白纸黑字摆在那里,任何翻开法典的人都能知道——这也是这套体系传播得如此之广的原因之一。世界上大多数地方都在它之下:法国、德国、日本、巴西、韩国,以及数十个国家。中国常常也被算进来,不过是以一种「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形态:它的法典按这种德意志风格搭建,却通常被归在自成一类的社会主义法系名下,而不被当作教科书式的范例。
一个常见的误会,是把「大陆法系」(civil law)当成「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案件)。那其实是同一个词的另一层意思。在这里,civil law 指的是一整个法律体系大家族——它是与英美「普通法」传统相对的另一大选择;在普通法里,挑大梁的是过往的判例,而不是一部至高的法典。
这套传统可上溯至古罗马,尤其是六世纪查士丁尼大帝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意为「民法大全」),它既给了这个法系名字,也赋予它对条理化法典的偏爱。1804 年拿破仑的《民法典》把这一理念现代化,将它带遍欧洲,又借由殖民传向全球。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