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监管与职业操守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与示范法

/ NAIC ('N-A-I-C') /

在美国,保险并非由单一的全国机构监管,而是由全部五十个州各自监管,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保险部门。若放任不管,可能产生五十套相互冲突的规则手册——对任何跨州经营的保险公司都是噩梦。NAIC(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正是各州为使其规则大致协调一致而创立的协调机构,其主要工具就是“示范法”。

NAIC 是各州(外加属地)保险首席监管者自愿组成的协会。它本身无权立法;相反,它起草示范法、示范条例和示范规章——就准备金标准、风险资本、精算意见和消费者保护等主题精心撰写的范本法规。随后由各州立法机关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某个范本,往往会作本地化调整。NAIC 还运营共享的基础设施:它收集标准化的年度报表申报,运作财务数据库,按统一偿付能力标准对州监管部门进行认证,并制定《法定会计原则》。因此,尽管监管在形式上仍以州为基础,示范法机制使其远比五十个各自为政的系统更为统一。

它对精算师为何重要:精算师监管世界中的一大片——如寿险准备金的估值手册(VM-20)、风险资本公式,以及对精算意见书的要求——都先以 NAIC 范本的形式出现,再成为有约束力的州法。一个常见误解是 NAIC 是拥有执法权的联邦监管者;它不是。它施加影响、加以协调,但发牌、检查和惩戒保险公司的法律权力,归于每一个具体的州。

NAIC 制定了一部风险资本示范法。甲州几乎逐字采纳;乙州采纳时改动了其中一个系数。在两州都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两个版本——但因为它们共享 NAIC 范本,两者几乎相同,而非全然不同。

示范法使五十个州的系统在没有单一联邦监管者的情况下趋于一致。

NAIC 是协调性协会,而非联邦监管者——它无直接发牌或惩戒之权;法律权力归于采纳其范本的各个州。

又称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model lawmodel actmodel regulation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示范法示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