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合同(contract)

合同是一个由法律为之撑腰的承诺。买一杯咖啡、租一套公寓、接一份工作——每一桩都是一笔交易:若一方食言,另一方便可走进法庭,要求对方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这里还有一个不那么显眼的条件:双方都得真心想要受法律约束。正是这份意图,使得朋友间一句随口的「行啊,周六我帮你搬家」通常根本算不上合同——谁也没指望要闹到法官那里去。

经典的配方有三种成分。一方发出要约(「我这辆自行车一百块卖给你」);另一方承诺接受(「成交」);并且有价值的东西在双方之间往来——这就是「对价」。双方都得付出点什么,才能换得点什么:我的车换你的钱。若只是单方面答应送一件礼物,没有任何回流,通常就不是法院会强制执行的合同。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合同非得是一份厚厚的、签名密布的文件。其实大多数合同只是口头说定,或仅凭一次握手、一次刷卡便已敲定,照样具有约束力——不过有些种类必须落成书面才能强制执行,比如土地买卖,或是替别人的债务作担保的承诺(这条规则叫做「防止欺诈法」)。但对于日常的交易,书面文本对于「订立」合意并不那么要紧——它更大的用处,是日后用来证明大家究竟约定了什么。

要约 + 承诺 + 对价 → 一笔法院会强制执行的交易。

普通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经典三要件。

「contract」一词源自拉丁文 contractus,意为「拉到一起」——与表示「收缩」的 contract 同根,意象是把两方拉进同一道具有约束力的纽带。要约—承诺—对价这套三段式公式,再加上一份「意图建立法律关系」的心意,是英美普通法系的标志;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则根本不要求「对价」,只要是一份认真的合意便予以执行。

又称
agreement合约合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