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回答一个简单却有力的问题:当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该由谁来说服别人?法律的默认规则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必须拿出证据,而不是由否认的一方来自证清白。如果你说邻居借走了你的梯子却没还,举证的担子在你身上,而不在邻居身上。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背包:谁背着它,谁就得一路把它扛到终点;扛不到,就算输。
但这副担子分两层——不只是谁来证明,还有要证到多有说服力。在刑事审判中,因为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控方必须把罪行证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确凿到任何明理的人都不会再犹豫。而在普通的民事纠纷里,比如一桩钱财争执,门槛就低得多:「盖然性的权衡」,意思不过是「更可能是真的」——只要证据稍稍越过中点,就已足够。(不妨大致想成「刚过五五开」;真正要看的,是哪一方的说法更可信,而不是去算出某个精确的数字。)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以为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无罪。就指控的构成要件而言,他并不必——控方才是必须证明有罪的一方,所以一个在这些要点上一言不发、什么也没证明的被告,照样可以无罪开释。(某些特定的抗辩是例外:当被告提出诸如精神失常之类的主张时,他可能得自己证明这项抗辩,不过通常只须达到较轻的「盖然性的权衡」。)但在有罪与否这个核心问题上,只要指控一方始终没把那只背包扛到终点,结果就归被告所有。
刑事:须证到「排除合理怀疑」(近乎确定)。民事:只须证到「盖然性的权衡」(更可能为真)。
这个说法译自拉丁文「onus probandi」,源自古老的法谚「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证明的责任落在主张者身上,而非否认者身上。法律人把它拆成两部分:「证明责任」(确实证明某事实的义务)与较轻的「举证负担」(只需提出足够内容,让某争点进入审理)。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