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侵權(tort)
侵權是一種民事過錯——當一個人因疏忽或有害的行為傷害了另一個人時,法律允許受害者起訴,要求賠錢來彌補損失。設想一家商店剛拖完地,卻忘了立「小心地滑」的牌子:顧客滑倒,摔斷了手腕,還欠下一筆醫藥費。這一跤就是典型的侵權,而法律給出的答案不是懲罰,而是一張支票,用來填補損害。
這裡有個常把人絆倒的關鍵區分:侵權不是犯罪。犯罪是對社會的冒犯,由國家提起公訴,能把你關進牢裡。侵權則是私人之間的糾紛,被判擔責的被告須賠錢給受害者以彌補損害,而不會因此入獄。同一個行為,比如一場酒駕車禍,可以兩者兼具:國家就犯罪提起公訴,而受傷的人另行以侵權之名起訴,索討自己的醫藥費。
大多數侵權都圍繞「過失」——沒有盡到一個理性人應盡的注意。但侵權也涵蓋故意的傷害(打人、毀人財物),甚至包括一些無論你多麼小心都要擔責的意外。貫穿其中的主線很簡單:你傷害了一個你本有義務不去傷害的人,所以你欠他一個交代。
一條狗咬傷了路人;狗主人本有看管好牠的義務,卻沒做到,於是必須賠償受害者的醫藥費——這是一樁侵權,以金錢了結,而非牢獄。
「tort」源自拉丁文 tortus,意為「扭曲的」或「錯的」——與「torture(折磨)」「distort(扭曲)」同根——經古法語進入英語,當時 tort 就是「一種過錯」的意思。在大陸法系國家,同一片領域常被稱作「侵權行為」或「契約外責任」。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