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契約(contract)
契約是一個由法律為之撐腰的承諾。買一杯咖啡、租一間公寓、接一份工作——每一樁都是一筆交易:若一方食言,另一方便可走進法庭,要求對方履行承諾或賠償損失。這裡還有一個不那麼顯眼的條件:雙方都得真心想要受法律約束。正是這份意圖,使得朋友間一句隨口的「行啊,週六我幫你搬家」通常根本算不上契約——誰也沒指望要鬧到法官那裡去。
經典的配方有三種成分。一方發出要約(「我這輛腳踏車一百塊賣給你」);另一方承諾接受(「成交」);並且有價值的東西在雙方之間往來——這就是「對價」。雙方都得付出點什麼,才能換得點什麼:我的車換你的錢。若只是單方面答應送一件禮物,沒有任何回流,通常就不是法院會強制執行的契約。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契約非得是一份厚厚的、簽名密佈的文件。其實大多數契約只是口頭說定,或僅憑一次握手、一次刷卡便已敲定,照樣具有拘束力——不過有些種類必須落成書面才能強制執行,比如土地買賣,或是替別人的債務作擔保的承諾(這條規則叫做「防止詐欺法」)。但對於日常的交易,書面文本對於「訂立」合意並不那麼要緊——它更大的用處,是日後用來證明大家究竟約定了什麼。
要約 + 承諾 + 對價 → 一筆法院會強制執行的交易。
普通法判斷契約是否成立的經典三要件。
「contract」一詞源自拉丁文 contractus,意為「拉到一起」——與表示「收縮」的 contract 同根,意象是把兩方拉進同一道具有拘束力的紐帶。要約—承諾—對價這套三段式公式,再加上一份「意圖建立法律關係」的心意,是英美普通法系的標誌;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則根本不要求「對價」,只要是一份認真的合意便予以執行。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