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
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不是來自一部成文法典,而是幾百年來法官在一樁樁真實案件中所作判決的累積。當法院裁決一起糾紛,它的說理便成了一種路標——一個先例——日後遇到相似的事實時,後來的法院應當遵循。於是法律像林中小徑一樣生長:每個走過的人,都讓這條路對下一個人更清晰一些。
這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讓法律能從經驗中學習,並延伸去覆蓋立法者從未設想過的情形。如果鄰居的無人機老是懸在你家花園上空,也許沒有哪條成文法專門寫到「無人機」——但法官可以回溯關於侵入與妨害的舊判例,把其中的道理用到這件新玩意兒上。「相似的案件應當相似對待」這條原則,讓普通人多少能預料法院會怎樣對待自己。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以為普通法就是「不成文的法律」或單純的習慣。它其實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寫在法院公開的判決意見裡——而且法官受其約束。它只是棲身於一個個案件判決之中,而非一本整齊的法典;它也與議會通過的成文法並行,而成文法隨時可以推翻它。
這套體系在1066年諾曼征服之後的幾個世紀裡於英格蘭逐漸成形,尤其是在12世紀後期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之下:巡迴各地的王室法官——所謂的巡迴法官——開始打造出一套通行於整個王國、「共通」的法律。後來它隨大英帝國傳播,如今成為美國、加拿大、澳洲法律制度的根基,也深深塑造了印度等國那套以成文法典為主的體系。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