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
法治
法治是一個樸素卻激進的理念: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總統不行,警察不行,城裡最有錢的人也不行。同樣的規則適用於每一個人,它們事先公開,而且每一次都以同樣的方式執行。想像一位裁判,無論哪支球隊領先,都照著規則手冊吹罰犯規,哪怕球隊老闆在場邊大喊大叫。
這為什麼如此重要?因為另一種選擇就是憑一時興起來統治——某個有權勢的人可以僅憑高興,就把你關起來、奪走你的房子,或者撕毀一個承諾。當法律同樣約束統治者時,普通人才能規劃自己的生活、簽訂合約、自由表達,相信規則不會一夜之間變樣來碾壓他們。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法治不過就是訂立大量法律,或者服從當權者。其實恰恰相反——一個頒布殘酷法律卻把自己排除在外的獨裁者,正是法治的反面。真正關鍵的是:法律是公開的,被平等適用,並且高於那些手握權力的人——包括立法者本身。
當一位在任國家元首像任何普通公民一樣被傳喚出庭——並且真的出庭時——法治就在起作用。
這一說法由英國法學家戴雪(A. V. Dicey)於1885年加以推廣,但其理念十分古老——亞里士多德就主張,由法律來統治勝過由任何一個公民來統治。它常與「以法而治」(rule by law)相對照,後者把法律僅僅當作權勢者用來管束他人的工具。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