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

/ HAY-bee-us KOR-pus /

人身保護令是你向法官提出一個直截了當問題的權利:「你憑什麼把我關著?」如果警察或國家把某人關押起來,這道令狀就是那根繩索,能把案子拖到陽光下,逼法庭要一個理由。想像一位朋友消失在牢房裡;有了人身保護令,法官可以命令看守把這個人實實在在地帶到法庭,並為這次關押說明緣由——否則就得放人。

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把「關人」從權勢者想做就做的事,變成必須解釋的事。政府仍然可以逮捕你,但是——除非在叛亂或入侵這類罕見而公開宣布的緊急狀態下,這道令狀本身可以被中止——它無法讓你在沒有指控、沒有聽證、沒有答覆的情況下無限期地憑空消失。人必須被帶出來;理由必須被擺出來。幾個世紀以來,正是這一項要求,成了約束暴政最有力的煞車之一。

一個常見的誤解:人身保護令並不判定你是否有罪,它也不是審判。它只檢驗你的關押從一開始是否合法。你可能被帶到法庭,國家拿出了正當的依據,然後你又被送回牢房——它的意義從來不是自由本身,而是為「鎖上那道門」這件事追究責任。

一名被關押數月卻未受指控的人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命令監獄把他帶到法庭,並證明這次關押合法。

這個名字是拉丁文,意為「你應將身體交出」——源自古代令狀的開頭幾個字,命令看守把囚犯本人帶到庭上。它紮根於英國法,並因 1679 年的《人身保護法》而著稱、得到強化,故有時被稱為自由的「大令狀」。

又稱
the Great Writwrit of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状提审令人身保護令狀大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