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

人權

人權是屬於每一個人的基本自由與保護——只因為你是人,就擁有它們。它不是好行為換來的獎賞,不需要去掙,也不是只發給「對的國家」的公民。你一出生就擁有它們,就像新生兒一落地就已經有一個名字在等著他。不受酷刑、不被奴役、能說出自己的想法、在法律面前被平等對待——這些都住在「人權」這同一個屋簷下。

核心思想是:有些訴求太過根本,不能任憑一位君王的心情或一個政府的方便來決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浩劫之後,世界試著把這件事白紙黑字寫下來:1948年,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一份簡短而有力的清單,開篇就堅定地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它是後來一切相關文件都要回頭指向的里程碑式聲明。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以為權利是政府賜予的禮物——既然是賜的,政府便可以隨時收回。可整件事的邏輯恰恰相反:人權被認為是本就存在的,無論是否有哪條法律承認它;一個侵犯人權的國家,是在虧欠一項義務,而不是在行使一種選擇。政府並不創造這些權利;它至多是承諾去守護那本就在那裡的東西。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第一條。

「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一語貫穿18世紀的多場革命,而現代意義上的「人權」(human rights)則是在1945年之後才確立其分量。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委員會由埃莉諾·羅斯福主持;宣言本身並非具有約束力的條約,卻成了日後多份具約束力公約的種子,也是全世界被翻譯成最多語言的文件。

又稱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rights of man世界人权宣言基本人权世界人權宣言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