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
大陸法系(civil law)
大陸法系是一個國家運行司法的一種方式,它把信任交給了「成文的法典」。整套法律被彙編成一部部龐大而有條理的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力求事先把規則寫清楚,於是法官大多是翻開法典、把條文套用到眼前的案件上。可以想像一本菜譜:大廚早已把每一道菜都寫了下來,廚房裡的人照著菜譜做,而不是每頓飯都從頭自創。
這一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決定了真正「立法」的是誰。在大陸法系國家,議會裡的立法者才是寫菜譜的大廚,法官則是照著做的廚師。法律應當白紙黑字擺在那裡,任何翻開法典的人都能知道——這也是這套體系傳播得如此之廣的原因之一。世界上大多數地方都在它之下:法國、德國、日本、巴西、韓國,以及數十個國家。中國常常也被算進來,不過是以一種「受大陸法系影響」的形態:它的法典按這種德意志風格搭建,卻通常被歸在自成一類的社會主義法系名下,而不被當作教科書式的範例。
一個常見的誤會,是把「大陸法系」(civil law)當成「私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相對於刑事案件)。那其實是同一個詞的另一層意思。在這裡,civil law 指的是一整個法律體系大家族——它是與英美「普通法」傳統相對的另一大選擇;在普通法裡,挑大樑的是過往的判例,而不是一部至高的法典。
這套傳統可上溯至古羅馬,尤其是六世紀查士丁尼大帝主持編纂的《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意為「民法大全」),它既給了這個法系名字,也賦予它對條理化法典的偏愛。1804 年拿破崙的《民法典》把這一理念現代化,將它帶遍歐洲,又藉由殖民傳向全球。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