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

判例(prece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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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過去一樁案件的判決,用來指引日後類似案件該如何裁斷。可以把它想成田野裡被踩出來的一條小路:頭幾個人走過之後,後來的人多半會順著同一條線走——再過不久,偏離它反倒會顯得彆扭,甚至不公平。當法官遇到一樁看起來與已了結的案子相似的糾紛,他理應沿用先前的裁決,而不是從頭另起爐灶。

法律人把這條原則叫作 stare decisis——拉丁文,意思是「遵循既決之事」。它最大的好處是可預測性:因為相似的案件得到相似的對待,一個人在踏進法庭之前,大致就能知道自己處於什麼位置;遇到同樣問題的兩個人,也會得到同樣的答案。法律因此成了可以依靠的東西,而不是每次都要重新拋一次硬幣。

但判例並不是一隻牢籠。當世道變了,或舊判決本就有錯,上級法院可以推翻先前的裁決;法官也可以「區分」一樁案件——指出其事實與舊案差別夠大,舊規則不該適用。所以判例與其說是一條鎖鏈,不如說是一隻穩住法律的手:它讓法律保持穩定,卻不會把它永遠凍結。

如果最高法院曾裁定,嫌疑人保持沉默、拒絕開口這一點不得被用來對其不利,那麼下級法院在之後的案件中都必須沿用同一規則——那條裁決就是判例。

「precedent」源自拉丁文 praecedere,意為「走在前面」。這套原則是英美等普通法體系(英格蘭、美國及其衍生地區)的脊梁;而大陸法系國家更倚重成文法典,過去的判決雖有分量,卻很少能直接拘束法官。

又稱
stare decisiscase lawbinding precedent先例遵循先例判決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