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舉證責任回答一個簡單卻有力的問題:當雙方各執一詞,到底該由誰來說服別人?法律的默認規則是——提出主張的一方必須拿出證據,而不是由否認的一方來自證清白。如果你說鄰居借走了你的梯子卻沒還,舉證的擔子在你身上,而不在鄰居身上。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背包:誰背著它,誰就得一路把它扛到終點;扛不到,就算輸。
但這副擔子分兩層——不只是誰來證明,還有要證到多有說服力。在刑事審判中,因為關係到一個人的自由,控方必須把罪行證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確鑿到任何明理的人都不會再猶豫。而在普通的民事糾紛裡,比如一樁錢財爭執,門檻就低得多:「蓋然性的權衡」,意思不過是「更可能是真的」——只要證據稍稍越過中點,就已足夠。(不妨大致想成「剛過五五開」;真正要看的,是哪一方的說法更可信,而不是去算出某個精確的數字。)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以為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無罪。就指控的構成要件而言,他並不必——控方才是必須證明有罪的一方,所以一個在這些要點上一言不發、什麼也沒證明的被告,照樣可以無罪開釋。(某些特定的抗辯是例外:當被告提出諸如精神失常之類的主張時,他可能得自己證明這項抗辯,不過通常只須達到較輕的「蓋然性的權衡」。)但在有罪與否這個核心問題上,只要指控一方始終沒把那隻背包扛到終點,結果就歸被告所有。
刑事:須證到「排除合理懷疑」(近乎確定)。民事:只須證到「蓋然性的權衡」(更可能為真)。
這個說法譯自拉丁文「onus probandi」,源自古老的法諺「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證明的責任落在主張者身上,而非否認者身上。法律人把它拆成兩部分:「證明責任」(確實證明某事實的義務)與較輕的「舉證負擔」(只需提出足夠內容,讓某爭點進入審理)。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