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產品
可抗辯期
申請壽險時,你要回答有關健康和習慣的問題,而保險公司是依賴這些回答的,並不會逐一核實每個細節。但如果申請人撒了謊——比如隱瞞了重病——幾個月後就身故了,怎麼辦?反過來,是否該允許保險公司在幾十年後翻查陳年記錄、抓住某個技術細節去拒賠一份長期有效的保單?可抗辯期就是在這兩種顧慮之間求得平衡。
可抗辯期是一個時間窗口,幾乎總是保單的頭兩年,在此期間保險公司可以調查投保申請,若發現重大不實陳述,便可對理賠提出抗辯或拒賠,並撤銷保單。一旦這個窗口關閉,不可抗辯條款便生效:保險公司一般不能再以投保申請中的不實陳述為由使保單無效(徹底的欺詐和自殺除外條款是常見例外)。所以,若某項隱瞞的病情浮出水面、被保險人在第14個月身故,保險公司可以審查並可能拒賠;但若被保險人是在第5年身故,同樣的不實陳述通常就不能再用來拒賠了。
從精算上看,可抗辯期透過及早遏制和查出欺詐或不實申請,保護風險池免受逆選擇之害;而不可抗辯的承諾又給誠實的保單持有人一種確定性:家人終將獲賠。給買家的誠實提醒是其反面:要把投保申請的每個問題都完整、如實地回答,因為一個「小小的」遺漏若在可抗辯期內被發現,可能恰恰在最需要的時候讓整份保單分崩離析。
一位申請人未披露自己接受過心臟病治療。如果他在保單生效後第18個月死於心臟病發作,保險公司可以調查投保申請,並可能拒賠、退還保費。但如果他是在第4年身故,不可抗辯條款通常會禁止保險公司以那次遺漏為由拒付。
在約兩年內,保險公司可就不實陳述提出抗辯;此後保單不可抗辯。
兩年後的不可抗辯並非在所有司法轄區都能保護徹底的欺詐,而且它與自殺除外條款(通常也是兩年)是兩回事。最穩妥的做法很簡單:在投保申請上如實披露一切。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