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與內部控制

審計證據

偵探不會單憑嫌疑人的說法就採信——他們會去找指紋、收據和證人,來支持或推翻這套說法。審計師的做法一樣。他們不能只相信管理層口中的數字;他們必須收集事實,去支持或不支持財務報表中的每一個數字。所有這些事實合在一起,就是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是審計師為得出意見而檢查的一切:發票、合同、直接寄給銀行的銀行函證、審計師親眼監盤並簽字的存貨盤點表、重新計算的結果,乃至對詢問的答覆。兩項品質決定證據是否足夠好——充分性(數量夠不夠?)和適當性(是否相關且可靠?)。可靠性大致有一個高下次序:審計師直接獲取的證據(如親自盤點現金)勝過由外部銀行直接寄出的函證,函證又勝過客戶遞交的文件,文件又勝過管理層口頭的保證。所以要核實一筆 400 萬的銀行存款餘額,審計師對銀行寄回的函證的信任,遠高於客戶提供的一份打印件。

證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審計意見的強度只取決於背後證據的強度——「是客戶這麼告訴我們的」是最弱的支持。誠實的局限是:證據是通過抽樣和判斷收集的,而不是把每一筆交易重做一遍,而人是可以偽造文件或串通行騙的。所以好的證據能讓錯報蒙混過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卻永遠無法讓它變得不可能——這正是審計提供合理而非絕對保證的原因。

為了核實賬上申報的 400 萬銀行存款,審計師並不接受客戶自己的打印件。它會向銀行寄出一封函證,並依據銀行簽字回覆的餘額。來自獨立外部方的證據,遠比客戶自己出具的文件更可靠。

獨立的、來自外部的證據,其可靠性高於客戶自行編制的文件。

證據有可靠性高低之分:審計師直接獲取的、或來自獨立外部方的證據,勝過客戶遞交的文件,口頭保證最弱。即便是有力的證據,也無法識破巧妙的偽造或串通。

又稱
evidencesupporting documentation审计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