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身心障礙者法》與通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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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大部分時候,一個坐輪椅的人被擋在普通生活之外,主要並不是因為他的腿,而是因為每道門口的台階、上不去的公車、不肯調整的工作,以及一個把這一切都當作他個人不幸的社會。過去幾十年的深刻轉變,是這樣一個觀念:障礙很大程度上是由環境和排斥造成的——而既然環境是我們建的,我們就能把它建成包容所有人。承載這一轉變的有兩個理念:公民權利立法與通用設計。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ADA)於1990年在美國通過,是障礙公民權利立法的里程碑式範例。它把無障礙當作一項權利,而非施捨:它禁止在就業中歧視身心障礙者、要求在工作中提供合理便利,並規定公共空間、交通和服務必須無障礙。(許多國家都有各自的對應法律。)與之相配的是通用設計這一建築與產品理念:不要事後給「障礙者」加裝特殊補丁,而是從一開始就把東西設計成適用於盡可能廣泛的人群。一處緣石坡、一個無台階入口、一個桿式門把手、一段帶字幕的影片、或清晰的標識,既幫到輪椅使用者——也幫到推嬰兒車的家長、拖行李箱的旅客、老年人,以及其他每一個人。
兩者共同體現了障礙的社會模型,也就是現代復健底下的框架:障礙不只是身體內部一個待修復的醫學問題,也是人與一個並非為他建造的世界之間的錯配。這重新定義了復健團隊的工作——在恢復一個人的功能之外,還要倡導無障礙的住宅、工作場所和社區。誠實的告誡是:紙面上的法律不等於實際中的無障礙;執行參差不齊,觀念也可能落後於坡道。通用設計同樣不是對功能損傷的治癒——它消除的是參與的障礙,這是與治療不同卻互補的另一種幫助。
一位坐輪椅的男士被一份他本能勝任的工作拒之門外,因為辦公室門口有台階、又沒有無障礙廁所。依據無障礙法律,雇主必須作出合理便利;一道坡道和一間改造過的衛生間——這些通用設計的改動也幫到了一位膝傷的同事——讓他得到了那份工作。他的「障礙」,很大程度上其實是那棟樓。
社會模型:障礙很大一部分存在於建成世界中——改變世界,無障礙就回來了。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是美國的法律;其他國家有各自的對應法律,本條是教育性的,而非法律意見。紙面上的法律並不保證實際的無障礙——執行和觀念往往落後於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