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厘定与定价

费率充足、公平且不存在不公平歧视

世界上几乎每一部保险费率法都可归结为一句话:费率必须不充足、不过高、且不存在不公平歧视。这三个词是每一种定价技术最终都要满足的法律标杆。它们听起来简单,却彼此拉扯,而权衡它们正是定价精算师实际工作的很大一部分。

充足意味着价格随时间收取得足够,能赔付索赔与费用并赚取公平回报——太低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受威胁、最终可能无法赔付。不过高意味着价格相对于风险并非不合理地高,常被解读为“不产生不合理利润”——这保护消费者。不存在不公平歧视是最微妙的一条:它并不意味着每位客户付一样多。它意味着客户之间的价格差异必须由预期成本或风险上真实、可衡量的差异来证成。向高风险司机多收是公平的区别对待(它反映真实成本);基于种族、或基于一个仅仅是受保护特征替代的因子多收,则是不公平歧视,是被禁止的。

这些标准正是定价从来不是纯数学练习的原因。精算师可以算出一个完全准确、基于成本的相对系数,却仍被禁止使用它,因为社会已判定其背后的变量不公平。这种张力是真实的:一个费率可以同时在精算上充足、却在法律上被质疑为歧视,而近来关于信用评分、性别和算法定价的争论都属于这里。成熟的看法是:基于成本并不自动等于公平——公平是叠加在精算判断之上的一种社会与法律判断。

因年轻高风险司机的预期损失确实高1.8倍而向其收取基准的1.8倍,是公平的(基于成本的)区别对待。基于种族——或基于一个主要因为替代种族而被选取的邮政编码——多收,则是不公平歧视,被禁止。

公平的区别对待反映真实成本差异;不公平歧视则不然。

“不存在不公平歧视”不等于人人付一样——它意味着价格差异必须反映真实成本或风险。而基于成本并不自动公平:一个变量可能有预测力却在社会或法律上被禁止。

又称
the three rate standardsadequate not excessive not unfairly discriminatory费率三标准費率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