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对“摸不着的东西”的所有权——点子、发明、名字、故事、歌曲。法律把一项巧妙的创造看得有点像一块土地:它有主人,别人要在上面动工就得经过许可。问题在于,点子不像田地,它几乎可以零成本地被无限复制,所以法律出面,给创作者一项本不会自然存在的、有期限的独占权。
它主要分几种。专利保护一项发明——保护“东西如何运作”——期限约二十年。著作权保护书籍、电影或歌曲中的表达,通常持续到作者去世后七十年。商标保护品牌的名称或标志——那个对勾、那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只要还在使用就一直有效。每一种奖励的是不同的创造力。
这里藏着最深的交易,也是一个常见的误解:这些权利是被刻意限定的,并非永恒。社会授予一段独占,是为了诱使人们去发明、去创作,然后让保护到期,使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供所有人自由使用。这是在“喂养创作者”与“喂养公共财富”之间的平衡——而这条线究竟该划在哪里,理性的人们争论不休。
一首歌的旋律受著作权保护,演奏它的那支具名乐队是商标,而他们为演奏发明的新乐器则可能申请专利——同一个舞台上,三种不同的权利。
“知识产权”这个统括性的表述,是在19世纪与20世纪才逐渐在法律中变得常见——早在1870年代,它就已广泛出现在美国关于专利制度的辩论中——而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使它牢牢确立为一个统一的制度范畴。更早的法律则更常分别谈论专利、著作权与商标。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