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期望與條件化

條件期望的定義性質(defining properties of conditional expectation)

現代機率不直接給公式,而是用條件期望必須「做到」什麼來定義它。這就像把「線段的中點」定義為「唯一與兩端等距的點」,而不是去算坐標:你說出哪條性質把它釘死,再證明恰好有一個物件具備該性質。對 E[X given G] 而言恰有兩條要求,兩者合起來毫無含糊。

要求一(可測性):E[X given G] 必須是一個 G-可測的隨機變數。白話說,它只被允許使用 G 所含的資訊——它必須是「由 G 告訴你的東西所拼出的最佳猜測」。要求二(部分平均):對 G 裡的每個事件 A,E[X given G] 在 A 上的積分等於 X 在 A 上的積分;等價地,對所有 A 屬於 G,E[ E[X given G] 乘以 1_A ] = E[ X 乘以 1_A ]。這說的是條件期望與 X 並非逐點相符,而是在你被允許分辨的每一塊資訊上平均相符。一條乾淨的定理(用 Radon-Nikodym 證明,或在變異數有限時用 L^2 投影證明)指出:在機率為零的差異之下,恰好有唯一一個滿足要求二的 G-可測隨機變數。

為什麼要這樣定義?因為一旦你握有這兩條性質,每一條著名規則都成了簡短的推導,而非各自獨立的奇蹟:線性、塔性、把已知拿出來、獨立的效果、正性、條件 Jensen 全都隨之而來。隱式定義的回報正是這份槓桿力。但要注意:這兩個條件保證存在與唯一,卻沒給出封閉公式——要真正算出 E[X given G],你還是得回頭用條件密度、對稱性或投影。

驗證 E[X given Y] = g(Y) 真的是條件期望:g(Y) 依其建構就是 Y 的函數,所以對 Y 的資訊是可測的;而對任何由 Y 決定的事件 A,那些薄片平均的選法使得 g(Y) 在 A 上的平均與 X 在 A 上的平均相符。兩條要求都成立,所以 g(Y) 正是它。

兩個條件——G-可測性與部分平均——唯一地決定了 E[X given G]。

這兩條定義性質保證存在與唯一(差一個零測集),卻不提供公式;要算出 E[X given G] 仍需密度、對稱性或投影。

又称
characterization of E[X given G]two defining conditions條件期望的兩條定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