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智慧財產權是對「摸不著的東西」的所有權——點子、發明、名字、故事、歌曲。法律把一項巧妙的創造看得有點像一塊土地:它有主人,別人要在上面動工就得經過許可。問題在於,點子不像田地,它幾乎可以零成本地被無限複製,所以法律出面,給創作者一項本不會自然存在的、有期限的獨佔權。
它主要分幾種。專利保護一項發明——保護「東西如何運作」——期限約二十年。著作權保護書籍、電影或歌曲中的表達,通常持續到作者去世後七十年。商標保護品牌的名稱或標誌——那個勾勾、那顆被咬了一口的蘋果——只要還在使用就一直有效。每一種獎勵的是不同的創造力。
這裡藏著最深的交易,也是一個常見的誤解:這些權利是被刻意限定的,並非永恆。社會授予一段獨佔,是為了誘使人們去發明、去創作,然後讓保護到期,使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供所有人自由使用。這是在「餵養創作者」與「餵養公共財富」之間的平衡——而這條線究竟該劃在哪裡,理性的人們爭論不休。
一首歌的旋律受著作權保護,演奏它的那支具名樂團是商標,而他們為演奏發明的新樂器則可能申請專利——同一個舞台上,三種不同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這個統括性的表述,是在19世紀與20世紀才逐漸在法律中變得常見——早在1870年代,它就已廣泛出現在美國關於專利制度的辯論中——而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立,使它牢牢確立為一個統一的制度範疇。更早的法律則更常分別談論專利、著作權與商標。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