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倫理、神經權利、能動性與治理
心理連續性與人格變化
心理連續性——由 Ienca 與 Andorno 提出為一項神經權利——是指保護自身人格、記憶與心智傾向之連貫與連續,免於神經科技未經同意破壞的利益。它為身分認同與真實性的顧慮提供了經驗與規範上的錨點。
其典型案例是神經調控後的人格變化。針對深部腦刺激(用於帕金森氏症、強迫症或憂鬱症)的病例報告與質性研究,描述了情緒、衝動性、冒險傾向或自我感的改變;證據異質且方法學上具爭議,有些病人報告真實性得以恢復,另一些則感到疏離。要區分疾病本身的影響、藥物變化、生活適應與直接的刺激效應相當困難,因此強烈的因果宣稱應審慎為之。
在 DBS 的質性研究中,有些病人說自己覺得恢復成了從前的自己,另一些人卻報告變成了家人不再認得的人——同一種介入,既可能被體驗為保護、也可能被體驗為破壞心理連續性。
連續性應由病人的親身經驗來判斷,而非由改變的方向。
人格變化極易被聳動化;嚴謹的研究會結合經驗證的量表、術前與術後、開與關(on/off)設計,以及病人自述,並將正向與負向的改變都視為在倫理上具重要性。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