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數論
互質
兩個數互質,是指它們在因數上毫無共同之處 — 就像兩個齒數沒有公因子的齒輪,要轉滿一整圈才會再次對齊。這兩個數本身不必是質數;8 與 9 除 1 外沒有公因數,儘管二者都不是質數。
嚴格地說,整數 a 與 b 互質(也稱互素),是指它們的最大公因數為 1:gcd(a, b) = 1。這意味著能同時整除二者的正整數只有 1。所以 14 與 15 互質,而 14 與 21 不互質,因為它們共有因數 7。
這一條件是許多結論背後悄然起作用的樞紐。一個分數是最簡分數,當且僅當其分子與分母互質。餘數 a 在模 n 下有乘法逆元,當且僅當 a 與 n 互質。而兩兩互質正是中國剩餘定理能把各個同餘乾淨地拼合的前提。一個提醒:三個數作為整體可以互質(三者的最大公因數為 1),卻未必兩兩互質 — 6、10、15 就是這樣一組。
35 與 24 互質嗎?35 = 5 乘以 7,24 = 2^3 乘以 3 — 沒有共有質數,故 gcd = 1,二者互質。分數 35/24 已是最簡分數。
互質指 gcd 等於 1,並非指這兩數是質數。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