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倫理、神經權利、能動性與治理

消費性神經資料法規

一波立法開始在醫療體系之外規範神經資料,因為在醫療體系外,臨床保護(在美國即 HIPAA)並不適用。2024 年科羅拉多州修正其隱私法(HB 24-1058),將神經資料納入敏感資料類別,成為美國第一個如此立法的州;加州隨後修正 CCPA(SB 1223),將神經資料納入敏感個人資訊。其他州(如蒙大拿州)則將既有的基因或生物特徵隱私架構延伸至神經資料。

這些法律通常要求對敏感資料之處理採選擇加入(opt-in)同意、目的限制,以及存取與刪除權。其適用範圍與定義各異——有些僅涵蓋來自用以量測神經系統活動之裝置的資料——而其執法及與聯邦法的互動仍未經檢驗。它們標誌著從理想性的神經權利,轉向可執行、因司法管轄而異的具體規則,但對推論(而非原始訊號)的涵蓋往往含糊不清。

許多消費性神經科技(專注度追蹤器、冥想頭帶)正處於這個新受規範、卻仍鮮少被實際監管的空間;法規存在與法規真正被用來對抗以推論為基礎之危害,兩者間的落差依然巨大。

又稱
neural data privacy statutes神經資料隱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