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權利、法律、政策與治理前沿
認知自由與思想自由
認知自由是被提議的權利,指對自身心智歷程的自我決定——既是免於未經同意干預心智的消極權利,也是得以改變自身認知的積極權利。它奠基於既有的思想自由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8 條;《歐洲人權公約》第 9 條),其內在面向——內在思想領域——被視為絕對且不可減損:與多數權利不同,即便為了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也不得加以限制。
傳統上,思想自由被視為大致停留於理論,因為思想無法自外部觸及。使其在實務上變得切身相關的,正是神經技術——以及另一條路徑,即從行為資料進行的普遍推論。聯合國思想自由特別報告員 2021 年的報告明確處理了神經技術,指出應保障免於操縱、免於因思想而受懲罰,以及免於未經同意存取心智。
由於內在思想領域屬絕對權利,將其延伸至神經資料將賦予異常強大的保障——這正是法院與立法者在界定「思想」何處終止、「一般資料」何處開始時格外謹慎的原因。
又稱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