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轉譯、試驗與法規
機構審查委員會與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機構審查委員會是獨立的倫理委員會——在美國稱為 IRB,其他地區稱為研究倫理委員會——必須在人體研究開始前加以審查與核准,並在其後持續監督,以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與福祉。對於顯著風險的 BCI 研究,除了法規機關的 IDE 之外,還必須取得倫理委員會核准。委員會會審視同意程序、效益–風險平衡、受試者選擇的公平性、資料保護,以及不良事件的處理,並可要求修改、暫停或終止研究。
此審查在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這套設計、執行與報告試驗的國際品質標準之下運作,並奠基於尊重人格、行善與正義等研究倫理的基本原則。倫理監督是一種持續的關係,而非一次性的關卡:試驗計畫的變更、新辨識出的風險,以及嚴重不良事件,都必須回報以供持續審查。
又称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