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權利、法律、政策與治理前沿
神經資料的所有權與控制權
涉及誰對神經訊號享有權利的問題——是個人、裝置製造商、診所,抑或平台——以及這些權利應以財產(「所有權」)或控制(同意、存取、更正、刪除)來界定何者較妥。多數法律體系避免將個人資料財產化,而改授予控制型權利,這也是神經資料的主流作法。
具體立法已從消費級神經技術起步。2024 年,科羅拉多州修訂其隱私法,將「神經資料」歸類為敏感資料——為美國首州——加州亦修訂《加州消費者隱私法》,將神經資料納入敏感個人資訊。這些法規涵蓋消費級裝置;醫療神經資料一般則改由健康隱私與醫療器材制度管轄。
所有權的框架直觀卻有其問題:財產權可被拋棄或出售,反而可能促成其原欲防止的剝削。以控制與尊嚴為基礎的框架(不可讓與的保障)之所以常受青睞,正是因為它們無法在一次服務條款的點擊中被簽讓出去。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