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倫理與社會

公平(群體公平 vs 個體公平)(fairness, group vs individual)

/ FAIR-nis, groop vur-sus in-di-VIJ-oo-ul /

當我們問一套演算法是否「公平」時,其實可能指的是兩件很不一樣的事,而它們常常彼此拉扯、背道而馳。群體公平問的是:各個群體之間的結果是否均衡——男性與女性,或不同族裔,通過的比率是否相近?個體公平問的則更細:兩個在一切「應當重要」之處都相似的人,是否得到了相同的對待,而不論他們屬於哪個群體?後者的口號是「相似的人,相似地對待」。

難就難在這裡。設想一個獎學金演算法。為了讓兩個社區的錄取率相等(群體公平),你也許不得不錄取某個區裡稍弱的申請者,而捨棄另一個區裡稍強的——這對被拿來比較的兩個個體而言,又顯得不公平(違反了個體公平)。反過來,如果你純粹按「成績」分數給所有人排序,而這個分數本身又是由資源不均的學校塑造出來的,那麼完美的個體公平反而會把失衡的群體結果固化下來。研究者已經證明:在現實條件下,你通常無法同時滿足每一種合理的公平定義。它們是真的相互衝突的。

它為何重要:「公平」並沒有唯一的數學公式。公平是一種價值判斷,關乎我們想要怎樣的社會,而數學只是逼我們把其中的取捨說清楚。一個團隊若只說「我們的模型是公平的」,卻不說它選了哪一種定義、為此犧牲了什麼,那它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它是在迴避。有用的做法是:先說清你最想避免的傷害是哪一種,再挑選能防住它的那個定義。

兩位貸款申請人收入、負債、信用記錄完全相同——只是住在不同的社區。個體公平要求他們必須得到相同的決定。但群體公平仍可能發出警報:如果在成千上萬對這樣的人之中,某個社區的通過率明顯更低,那就暴露出這些「相同」的輸入,其實是由不平等的歷史塑造出來的。

同一個案例,按一種定義看是公平的,按另一種看卻是不公平的——這正是為什麼你必須做出選擇,並把它說出來。

有一個著名的「不可能性」結論:除了一些平凡的特例,一個模型無法既在各群體間「校準」一致,又同時在各群體間「錯誤率」相等。所以像2016年美國那場關於再犯風險評估工具的爭論,並不是誰算錯了——雙方都對,只是用了不同的公平定義。

又稱
group fairnessindividual fairness群体公平个体公平群體公平個體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