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與公共利益
設想:每當你把準備金定得高一些,你老闆的年終獎就縮水一點,而決定準備金的人正是你。即便是誠實的人,也會感到那股引力。利益衝突,是指任何一種情形:精算師對某一方的義務,或其自身利益,可能損害其對另一方的判斷——而管理好它,正是精算工作得以被信任的核心所在。
職業行為守則直接處理衝突:精算師不應在不同各方(或其自身)利益之間存在重大衝突時從事服務,除非精算師公平行事的能力未受損、所有受影響各方都已被告知該衝突、並且全都同意。常見的衝突包括:受僱於一家公司、而你又對其財務結果發表意見;為一筆交易的雙方同時提供諮詢;或以一種獎勵特定答案的方式領取報酬——這正是為何須披露報酬來源。更深的原則是公共利益:精算資歷與行業自我監管之所以被授予,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解——精算師在服務客戶的同時,仍不會誤導那些依賴其工作的第三方(監管者、保單持有人、養老金受益人、公眾)。
它為何重要:多數精算師正是受僱於那些其數字由他們認證的公司,所以衝突並非罕見的邊緣情形,而是這份工作的結構性特徵,須透過披露、獨立性保障、同業複核,乃至最終拒絕或保留工作的意願來加以管理。一個常見誤解是存在衝突本身就是違規。通常並非如此——未披露或未加管理的衝突,以及實際上被扭曲的判斷,才是違規。面對衝突,職業的回應是把它擺上台面、透明地處理,而非假裝它不存在。
一位諮詢精算師受託為發起人評估某養老金計劃,同時又就同一計劃向員工工會提供諮詢。由於兩個客戶的利益可能分歧,她必須向雙方披露這一衝突,並只有在雙方都同意、且她仍能公平行事時才繼續——否則她應只服務其中一方。
衝突必須披露並管理——而非隱藏——有時還須拒絕這項工作。
存在衝突本身不是違規;未能披露或管理它——或任其真正扭曲你的判斷——才是。公共利益義務意味著客戶的意願絕不能成為誤導第三方的許可。